学院动态

学院动态

2024-10-17

一次性讲清楚专利和股权两件大事 | 初创攻略

创业如同探险,法律则是确保企业健康前行的指南针与保护伞。


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、合作协议的签订,还是股权结构的设计,通过提前规划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,创业团队往往能够规避不必要的风险,抢占战略制高点,更可能在激烈竞争中掌握先机。


近日,清律律师事务所宋博律师、龙芳律师、邱静律师就硬科技企业初创团队涉及的法律布局、知识产权、风险风控等问题,与科创学院创业团队进行了法律分享。我们根据清律律师的分享,聚焦“专利”与“股权”两个主题,总结了初创企业梳理法律布局中的关键要素与核心问题,提供实用性建议。


【X-初创攻略】是为初创企业打造的实用指南,聚焦实操和前瞻,希望陪伴创业者走得更稳、更远。

01.webp
图片

硬科技企业初创团队的法律布局。

图片


文字 | 可颖

编辑 | 可颖

内容分享 | 清律律师事务所



1

如何申请专利?


依据《专利法》,专利共分为发明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,其中,发明指的是产品或方法,实用新型指的是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方案,外观设计则是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、图案、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的新设计。

大部分情况下,专利的申请,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并没有那么困难,只要满足初步的条件,就可以得到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证书。但这并不代表一劳永逸,在申请的过程中有许多细节将直接影响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,即便申请成功,也可能会得到一个不能打赢官司甚至存在“被无效”风险的“鸡肋”专利。


常见陷阱


1. 将专利提前公开

通俗来讲,专利其实是在用公开换取保护,也就是说,企业最好在公开销售或宣传之前递交专利申请,否则专利将丧失新颖性。

举个例子,假设A企业在2020年公开宣传某一产品,2022年申请专利,2024年发现B企业的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,那么基于该专利的维权大概率会以失败告终。

当然,这也存在特殊情况。假如A企业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被迫公开或因正当目的而公开,则专利依然享有新颖性,具体情形包括:


a) 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,为公共利益目的而首次公开;

b) 在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;

c)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;

d) 他人在未获得同意下泄露内容。

2. 不想公开专利

不少创业者拥有“既要又要”的心态,既想得到专利授权,又纠结公开过多,削弱核心竞争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创业者可以改道行之,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取保护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是“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、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”。一定程度上,商业秘密和专利之间是互斥的,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表示已得到公开,肯定不能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。

此外,“反向破译”是评判某一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常用标准,即产品一旦亮相于市场,他人能否通过研究产品反向得到相关信息。法律认为,可以通过反向破译得到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。

我们可以看看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例(欢迎对照自查):


❎︎ 在所属领域内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的信息。
例子:“Hello World”程序、齿轮转动原理、二极管电路设计等。

❎︎ 可以通过产品直接获得的仅涉及尺寸、结构、材料、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的信息。
例子:一部手机的外壳材质、按钮位置等。

❎︎ 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。
例子:在科技期刊上发表的新型电池技术。

❎︎ 通过公开报告会、展览等公开的信息。
例子:在展会上公开演示的新型机器人的功能和特性。

❎︎ 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。
例子:通过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的技术文件。

3. 盲目进行海外的专利布局

随着“出海热”的掀起,越来越多企业计划将海外国家或地区纳入专利布局的版图。但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环境,企业必须要综合考量市场环境、技术环境、法律环境及布局成本等因素,确定目标国家,避免采用“穷举”方法,不仅可能拿不到专利,还会因此交了学费绕了弯路。

在海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种途径,分别是单一国家注册的《巴黎公约》和一次注册多个国家的PCT。两种方法的核心区别在于,相比较《巴黎公约》,PCT增设了一个前置程序,由专利国际部门进行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,告知申请人该技术/产品/结构在某地是否具有创新性等。因此,申请人可以提前评估风险,充分考虑是否要申请相应国家的专利,对于缺乏把握或有完善预期的技术更加友好。

02.webp



2

如何布局专利?


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,严格意义上,专利布局不是法律概念,而是商业概念。它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或者战略储备,讲究整体设计、布局模式、手段应用、适应环境的策略性。

凡是策略都讲究明确目的,围绕不同目的,专利布局可以分为三种策略:

保护式布局: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出发点;
对抗式布局:紧盯着竞争对手,想方设法地进行围堵;
储备式布局:侧重于保护研发早期阶段中尚未形成产品的创新成果。

其中,保护式布局是最为常见的策略,它的布局思路可以总结为“核心及延伸”——以核心手段作为专利的切入点,针对改进/替换手段布局改进专利,围绕不同的应用场景展开围墙式的布局。

03.webp


让我们看看一个十分典型的保护式布局的案例:

LG公司采取从侧面打螺丝固定液晶显示屏的形式,替代传统的上下板固定方法,从而释放了以往被占用的屏幕空间,围绕这一核心技术手段,LG展开了一系列的专利布局:

1. 以应用场景为入口获得技术应用改进的核心专利授权,同时用“紧固零件”的上位概念替代“螺丝钉”下位概念,以“安装在第一、第二支撑框的连接部分”的功能部件描述替代“安装在侧面”的具体位置描述,扩大保护范围;

04.webp


2. 将涉及这一技术的所有产品应用,包括各种应用场景、各种部件等,均进行专利申请,如液晶显示器、便携计算机等;

05.webp


3. 在原有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改进设计,获得改进专利授权后,再次围绕这一改进方案展开布局……

这种不断延伸、扩大的布局方法能实现企业的专利围墙壁垒,尽可能覆盖不同方法、工艺、场景以及可能的改进空间,从而确保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,树立牢固的技术主导地位。



3

如何设计股权方案?


一旦涉及到创立企业,就势必无法绕开股权方案,它相当于高楼大厦的“钢筋混凝”,合理的股权结构能为企业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,不完善的股权结构也能埋下大厦倒塌的祸根。

对于早期团队而言,股权结构的许多细节问题可以交给专业的律师团队,但一些原则性问题必须由团队商量探讨:

1. 创始团队成员的贡献度和风险承担能力。根据每个成员的定位及角色,同时考虑风险承担能力,决定个人在股权结构中的位置(持股比例),保障团队的公平性。

2. 考虑未来价值。随着企业的发展,将会面临投资人融资、员工激励、上市规划等问题,要留足空间供未来的动态调整。


常见股权方案


接下来,我们将按照递进的复杂度,为大家解析六种常见的股权方案。

股权方案一:

06.webp


创始人和投资人直接持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,股权关系一目了然、直截了当。这种简单层级的好处在于,层级越少,税额越少,创始人在处置股权时可以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。

但这个方案也存在一定的风险,由于中国工商政策的规定,公司决议基本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。只要有一位创始人与其他成员出现分歧,不配合公司的决策,都有可能影响整个公司后续的发展。

股权方案二:

07.webp


考虑到员工激励,增加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,创始人是普通合伙人(GP),受激励的员工是有限合伙人(LP)。有限合伙企业是最经典的员工持股平台,原因如下:

a) 灵活度高。不同于强制要求重大事项需要得到所有股东决议的有限责任公司,合伙企业可以拟定内部协议,灵活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。最典型的例子在于设计灵活的退出机制和回购机制,更好地控制股份流动性。

b) 保障控制权。无论持股比例如何,普通合伙人都拥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,受激励的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仅拥有利润分配权,没有管理权。这种安排既能激励员工,又能避免管理权的过度分散。

c) 税收优惠。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是非法人主体,拥有税收透明的优惠制度,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。

股权方案三:

08.webp

在有限合伙企业中,普通合伙人需要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,这种风险劝退了许多创始人。基于此,可以选择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,由有限责任公司担当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角色,将创始人的责任缩小到有限的范围之内,即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。这种结构在保持合伙企业灵活度的同时,有效地将创始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的风险进行隔离,保障了创始人个人资产的安全。

股权方案四:

09.webp


创始人不再直接持股,而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N,作为有限责任公司M的持股平台。这一方案的好处在于为企业后续的业务拓展预留更大的操作空间,公司N可以作为独立的持股平台,允许创始人在不影响原有公司M业务的情况下,拓展到新的产业或业务,进行多元化的战略布局。

股权方案五:

10.webp


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创始人的持股平台,相比较方案四的最大好处就在于风险隔离——有关创始人团队内部的利益分配、表决权机制等决策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的协议进行规定,也就是说,即使创始团队内部出现分歧或调整,也不会过于波及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方向。

此外,这种结构也能够最大化地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,合伙企业股权比例的变动不影响核心创始人的实际地位,也不影响公司的整体股权结构。这是投资人最喜欢的股权方案,因为它足够清晰,足够透明,不确定性也相较更低。

股权方案六:

11.webp


同样,创始人不直接担任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X的普通合伙人,通过有限责任公司N有效降低创始人的个人财务风险。当然,有限责任公司N的股东不一定都是创始人,也有可能是创始人及其家人,这种情况下,公司的控制权更为集中。


常见疑虑及解决方案


1. 创始人是否要直接持股?

如前文所述,创始人可以直接持股,也可以通过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,两种方式各有利弊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讨论。在早期创业团队中,假设存在拥有个人资源或个人品牌的创始人,那么ta就有直接持股的商业必要。这也很好理解,试想一下,如果一个企业的创始团队中有马斯克,必然会在股权架构中留有大名,其个人IP拥有强大的背书效应,能增加投资者和市场的信心。

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,这位“明星创始人”的股权比例不能太低,尽量控制在5%以上,否则背书作用的效果将不甚理想甚至微乎其微。

2. 投资人一定要直接持股吗?

在前面六种股权方案中,投资人都是直接持股的股东,这并不是由于法律要求,而是因为投资人本身权衡利弊后的常规要求。大部分情况下的投资都存在溢价,相应地,投资人会需要一些优先权作为溢价的回报,例如拥有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、委派代表担任董事等,而这些需要直接持股也就是成为一级股东才能实现。

通常只有两类投资人愿意通过持股平台、作为二级股东持股所投公司:

1. 团队早期阶段的天使投资人、种子投资人。这类投资人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高,对企业的发展基本不会加以限制;

2. 企业临近上市阶段或风头正盛时的小型投资机构。当企业的股权“一份难求”时, 投资机构在资金量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会愿意退而求其次,同意成为二级股东。

(感谢清律律师事务所对本文的贡献)


清律律师事务所

清律律师事务所由一批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律师创建,经众多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教育背景的优秀成员加盟,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特色鲜明、业务领域广泛、成员背景多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,在北京、上海、深圳、成都和纽约均设有办公室,影响力及于中国华北、华东、华南、西南地区及北美地区。自成立以来,清律已为客户的创业投资、企业管理、重大交易、私人事务等各类事宜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,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。


Top